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省人社厅结合我...

(注:系统自动识别,请以正文为准。)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省人社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 4 月 2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工资福利处)

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工作人员以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除公开招聘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以外,公开招聘应当在人员总量(编制)和经核准的用编计划、岗位总数内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筹组织。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公开招聘。组织招聘的单位(部门)对依照本办法实施公开招聘负有主体责任。

第八条 招聘单位(部门)应成立由本单位(部门)领导、组织人事、纪检、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以及不合理的限制性岗位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一)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

(二)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且处理期限未满的;

(四)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于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五)失信被执行人;

(六)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七)在读的全日制非应届毕业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备案公开招聘方案;

(三)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四)组织报名及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五)考试、考核;

(六)体检与考察;

(七)确定拟聘用人员;

(八)公示拟聘用人员;

(九)招聘结果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十)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

第十四条 公开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总量(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制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聘工作组织的构成;

(三)招聘对象、招聘范围、岗位条件、招聘人数等情况;

(四)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和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五)资格审查时间及要求;

(六)招聘的组织方式、内容及成绩计算方法;

(七)招聘信息发布方式、渠道;

(八)体检与考察事宜;

(九)招聘工作纪律和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十)聘用人员待遇;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备案公开招聘方案后进行。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省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应当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市县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设置为不限专业。

学科专业等要求应当准确、规范,学科专业设置可以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技工院校专业目录等目录提出,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参考目录名称、学科专业(类)名称及代码。留学归国等应聘人员所学学科专业与资格条件要求的学科专业相近但不在选定参考目录的,资格审查部门(单位)应当结合所学课程、研究方向等进行审查,不得以学科专业不在参考目录为由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四章 招聘公告与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招聘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制定招聘公告,并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同时发布,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

(三)招聘对象、范围及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应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或考核方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式;

(六)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受理咨询、投诉以及举报的方式。

第十九条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需提出更改理由,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发布后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报名可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允许应聘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作为身份证明报名和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应聘时已与我省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应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报考,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必要时应征得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应聘人员报名时应提供招聘公告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尚未毕业的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提供毕业院校开具的应届在读证明。

第二十二条 招聘单位(部门)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于报名时间截止后10天内,按照招聘公告明确的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公告所列条件的应聘人员应当允许进入下一个招聘环节;审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告。

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参加资格审查的人员应为在编人员,且不得少于2人,设置交叉复查程序。对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单位(部门)有义务接受其询问并告知原因。资格审查应当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均应取消其应聘或聘用资格。资格审查不得委托考试服务机构等第三方进行。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部门)可通过发放准考证、网上公布等形式,提前向应聘人员告知考试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开招聘考试一般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笔试,以实际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兼有公共基础科目的内容;工勤技能岗位的笔试,以实际岗位所需的操作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专业知识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试讲、说课、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六条 按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该岗位且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组织笔试,未达到1:3比例的,应当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笔试开考比例可降低至1:2;特殊行业、紧缺专业或层次要求高、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或不设定开考比例;考核招聘、校园公开招聘可不设定开考比例。

第二十七条 笔试、面试的组织实施程序、方法以及考官的组成等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笔试、面试应合理划定合格分数线。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试的科目、招聘岗位需求合理划定,一般不低于试卷卷面总分50%;如笔试合格分数线低于试卷卷面总分50%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划定。面试成绩为百分制,面试合格分数线不得低于60分。笔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二十九条 面试人选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按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岗位的招聘人数在10人以上的,比例为1:2;9人以下的,比例为1:3-1:5,具体比例应在方案中明确。末位出现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确定。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空缺,应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名单应于面试前3天向社会公布。

招聘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条 考试总成绩为百分制,一般由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应聘人员的各项考试成绩应在整个面试结束后及时公布。笔试、面试成绩均相同的可以进行加试,加试形式由招聘单位(部门)自行确定。

笔试、面试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一条 招聘单位(部门)可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以及有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考试服务。委托有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考试服务的,考试命题与考务组织实施不能委托同一家或有关联关系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不经过考试,由招聘单位(部门)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直接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考核招聘:

(一)要求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岗位;

(二)市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及省属驻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事业单位招聘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岗位;

(三)要求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连续5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工作的岗位;

(四)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的高层次人才;

(五)符合条件的艰苦边远县乡、少数民族和贫困市县以及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招聘的特定岗位;

(六)急需紧缺专业技术岗位;

(七)“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承诺继续在基层服务3年以上的人员。市县事业单位可按规定面向本市县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组织定向考核招聘,也可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中的某一项目人员组织定向考核招聘。

紧缺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是指招聘单位连续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均达不到开考比例的专业技术岗位。紧缺专业技术岗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以往招聘情况以及当时人才供需状况等情况研究认定。

第三十三条 招聘单位(部门)可自主命题,也可委托命题。自主命题的,应当抽调熟悉人才测评技术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规定,了解拟招聘岗位履职要求的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命题;委托命题的,应当选择专业水平高、符合保密要求等条件的考试服务机构承担命题工作。从事相关考试培训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近3年内有相关考试培训授课、辅导经历的人员不得参与命题。

严格执行命题工作规则和要求,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严禁试题抄袭拼凑、重复使用。招聘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考试保密的相关规定要求,加强试卷命题、印刷、密封、交接、保密、启封、考试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严防考试出现泄密风险。

第三十四条 面试环节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择优确定理论素养高、熟悉招聘岗位相关业务、具有人才测评相关经验、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官;

(二)面试考官人数为奇数,一般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主管部门及招聘单位(部门)考官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三)同一岗位的考生原则上由同一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进行面试;

(四)有多个考官小组的,应当由考生小组代表抽签选择考官小组,小组内考生抽签选择面试次序;

(五)面试室应当配备录像、录音设备,全程记录面试过程。

第三十五条 招聘单位(部门)可面向省内外高校应届毕业生组织校园公开招聘,可自主决定笔试、面试顺序。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全部参加笔试。应聘人员考试(考核)合格的,招聘单位(部门)适时组织体检和考察,待其毕业后,符合拟聘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有统一政策规定的以外,不得自行制定面向特定人员的专项招聘、加分等倾斜政策和定向培养计划,不得随意扩大倾斜政策范围。

第六章 考察与体检

第三十七条 招聘单位(部门)可自主决定考察与体检的顺序,并在公开招聘方案中明确。

招聘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岗位的招聘人数,从达到面试(考核)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考核)总成绩由高至低等额确定参加考察、体检的应聘人员。考察主要是对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应聘人员放弃考察、体检或因考察、体检不合格出现的岗位空缺,可在应聘相同岗位且达到面试(考核)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

第三十八条 招聘单位(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应聘人员体检的时间和注意事项。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标准出台前,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身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应聘人员。

应聘人员因妊娠等特殊原因不宜参加体检的,可以保留资格,暂缓体检。对应聘人员有特殊体检要求的招聘岗位,应当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九条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要根据体检项目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招聘单位(部门)提交复检申请,招聘单位(部门)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招聘单位(部门)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时应当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

第七章 公示与聘用

第四十条 招聘单位(部门)应当依据考试(考核)、考察、体检结果等情况,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经招聘工作组织研究,可从应聘同一岗位且面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但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一)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在公示期间放弃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第四十二条 招聘单位(部门)应当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开招聘单位名称、公开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争议的,由招聘单位(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招聘单位(部门)应及时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花名册》、拟聘用人选的考试成绩、集体研究拟聘用人员的会议纪要等材料报送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发出《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并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前为国家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拟聘人员,可根据本人需要和用人单位实际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相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十四条 招聘单位(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拟聘人员报到。报到时限应综合考虑路程及工作交接等情况合理确定。拟聘人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限报到的,招聘单位可以取消其聘用资格。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四十五条 招聘单位可按规定约定聘用人员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聘用。

第四十六条 聘用人员可凭《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办理党(团)关系、档案、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开招聘应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凡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文秘、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要求在报名时主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招聘单位(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应当加强监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四十九条 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招聘单位(部门)应建立公开招聘工作舆情监测机制,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于重大舆情要及时处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台居民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同时废止。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

相关稿件

标签: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南省事业单位招聘 公开招聘实施办法 省人社厅通知 事业单位人员招聘


本站旨在为广大用户提供便利,如有任何侵权或错误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进行更正或删除。[点击反馈]

微信扫一扫
订阅每日考试


备考专区

时政热点

二维码
意见反馈